省再生育政策有调整

2024-03-27 10:52:06 303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做出了修改。依据省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公司人员结构情况,现就政策内二胎的申报条件公布如下:

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诊断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有当地民政部门开具收养证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

6、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8、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此项为第十九条第十二项)。

     (计划生育办公室)